《唯独因信称义》
约拿单·爱德华兹
第三部分:
以上我们给出了我们的教义是真理的证明。我现在继续论述下一点,就是要陈明究竟基督徒的生命见证,或者说他的福音之光下的顺服,在他称义的这件事中是以什么角色和地位被神看待的。
从我们已经说的可以知道,很明显它们不能作为好行为,或因为它们本身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或者因为它们满足了律法,而在人的称义中被考。因为那永存不灭的律法或工作之约,就是那律法的制定者所定的至高而不可改变的审判的依据,一次永远地在基督的顺服中得到了满足。
我们已经从圣经中证明,一个灵魂接受基督,使自己与基督联合,因此得他的公义,是通过人的信心,因此逻辑上知道,一个基督徒的生活中的一切行动,在称义的事上,除了被看成是这个信心的表现形式之外,不能以任何其它的角色被接受。也就是说,基督徒的顺服生活在称义上只能被看成是他接受基督为救主的信心的一次又一次的见证。
但是为了弄清楚基督徒的顺服在称义上的作用,我们需要首先搞清楚另一件事,就是除了信徒的对福音的第一次信心回应之外的其它的信心的行为,或者说信心的保守,在称义的问题上究竟有怎样的作用。
首先,我们注意到初信的行动在人的称义上,从某些方面来说占有一个特别的地位。因为罪人确实是实际地和最终地在他做出了头一个信心里的行动之后就得称义,并且这最初的行动所表达的信心能坚持到底这一点,至少在根源上(而不是在手段上)是依赖于神的保守的(而不是信徒的之后的顺服生活)——信心的被保守到底本身就是初信的行动给信徒带来的多项好处之一。
但是信心的保守并没有完全被排除在人称义这件事之外。信心的保守不但毫无疑问地与称义有关,而且信心的保守也不能够被排除在使信徒得以称义的那些事以外。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称义是在那些意义上借着信心,或者说为什么信心使人适合于在基督的公义上有份。但是信心使人适合于得基督的好处的所有那些方面,所有那些作用里都不能排除信心的保守这件事。因为信心使信基督的人适合于在基督的公义上得好处,适合于享受基督的公义所挣来的永恒的益处,使人的灵魂与基督联合在一起,在神眼里成为一体。
但是这种适合于得基督的好处,不仅依赖于信徒和基督之间存在一个联合,而且依赖于这个联合是一个持久的联合,约翰福音15:6,7“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约翰福音15:9,10“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常在我的爱里。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
人的得基督的好处不仅取决于他与基督的联合的开始,而且取决于这个联合的持续,不仅取决于曾经有这样一个联合,而且取决于现在正在这个联合之中。如果人与基督的联合只有开始,没有结束,有头无尾,这样的开始就毫无用处。为了使人的灵魂此刻得称义,此刻得免除于定罪,要求人的灵魂此刻在基督里,而不是曾经在基督里,罗马书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人的灵魂在基督里得救是因为他如今在基督里,而不是因为他曾经有一次在基督里,腓立比书3:9“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约翰一书2:28“小子们哪,你们要住在主里面。这样,他若显现,我们就可以坦然无惧;当他来的时候,在他面前也不至于惭愧。”人要得到死后永远的祝福,不但要曾经活在他里面,而且坚持这信心一直到死,启示录14:13“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就如同人与基督的这个联合有赖于人的信心一样,这个联合的继续,也有赖于这个信心的持续。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信徒是在信心的第一个行动中被实际地和最终地称义了,然而信心随后的保守甚至在那时就已经作为信徒适合被接纳得永生的条件之一被考虑进去了。
上帝在罪人的初信之时称他为义的时候,已经把他的信心的坚持到底这一点放在他初信的行动中一起考虑,作为他的信心行动的一个必要部分。上帝考虑到了信徒随后的留在信心里,就好像信徒已经完成了保守自己在信心里一样,因此在他的初信中就称他为义。因为上帝的旨意是,从根源上讲,他自己要保证这个信心的保守,使信心的保守一定跟随在真正从神而来的信心之后。因为这是上帝自己的旨意,所以那尚未实际完成的信徒在信心中的保守到底,在神眼里就被看成是已经完成,就被看成是初信的信心的一部分了。
因此,人在初信中得到的称义就是最终的,确定的,而不是悬在空中不定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人在初信中得到的称义就只可能是悬而未决的,直到罪人真的最终实际成就了在信心中的保守到底。这一点就是上帝在罪人的悔改信主之初就使人最终得称为义的理由,因为他在罪人的初信中看到了信心的保守,把信心的保守一起假设在初信的行动中。
这一点还表现在以下这件事,就是我们注意到,在一个人悔改得救的时候,不仅他的所有的以前的罪,而且他的所有的未来的软弱和过犯都在第一个信心中得到了赦免。但是照着事情的本身的道理,赦免要发生在过犯之后,而不是过犯之前。这就证明了上帝考虑人最初的信心时,是看考虑到了这个初信是包括了信心的以后的保守的,因此才在信心的第一个行动之中不但赦免了人以前的罪,也赦免了人以后的罪。
这一点不但从理性上如此,而且在圣经上也是这样教导的。大卫在诗篇32章讲到的对罪的赦免,毫无疑问是指的在他最初成为敬畏神的人之后很久发生的事。他在那里所讲到的赦免是针对他成为敬虔的人之后所犯的罪。但是在罗马书4章,使徒保罗却把大卫的这段话当成是因信得称义的例子。大卫在诗篇32章所讲到的罪,很可能是他在乌利亚的事上所犯的罪,他所说的赦免很可能是先知拿单向他所传的关于大卫家的预言,特别是其中关于他本人得到的从永死和永刑的赦免,撒母耳记下12:13“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于死”。这里所显示出的赦免不但在时间上是在大卫的犯罪之后发生的,而且在道理上赦免本身也是在大卫的悔改和信心发生之后才有的。因为诗篇32章提到神的赦免是依赖于大卫的悔改和信心的发生。
但是既然罪人在他的第一次被称义的时候就永远地脱离了一切永恒的惩罚,被神看为义,因此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这人未来的一切信心和悔改都在初次称义时被看成是包含在他的第一个信心和悔改之中。既然我们知道藉着神的保守的应许,人的未来的过犯的悔改,以及把这的赦免建立在救主身上的信心都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未来的罪已得赦免,那么未来的信心和悔改——就是得赦免的原因,一定已经被考虑在初次的称义里了。
另外如果假设除了初信的行动之外,没有任何其它信心的行动使人称义,那么基督徒就不应该被教导藉着其它的信心的行为寻求称义。因为如果称义已经在第一个行动中得到,因而不能在之后的信心行动中再得到,那么毫无疑问,这样的寻求就不是基督徒的责任。
如果他们不应该靠着耶稣基督在以后的信心行动中寻求神的赦免,那么显然他们也不应该再为赦免而祷告。因为基督徒向神的祷告不过是信心的表示。祷告是信心的声音。但如果这些事真是如此,那我们不得不说主祷文中所教导我们的“免我们的债”等,就不应该被基督徒使用,或用在聚会中;而这也就是在指责主耶稣不适当地教导门徒使用这个祈求,因为当时他们除了卖主的犹大以外都是悔改得救的人。主耶稣教导门徒所祈求的赦免就是免去我们亏欠上帝的那个巨额债务(圣经里称为“欠主人的一千两银子”)所应受的惩罚,就是祷告神使我们脱离罪责(这包括在称义里)。
另外,如果我们假设在称义一事上没有任何初信之外的其它信心行动与此相关,那么对自己的第一个信心行动不确定的基督徒就只能永远失去了信基督的喜乐和平安。因为寻求称义的信心就在于寻求从神而来的赦免和平安,就在与在这些祝福上相信神,仰望神,所以在这信心上人得平安和喜乐,仰赖于人实际地藉着相信感受到这平安和赦免。而这件事是那些对自己的初信行动心怀疑虑的人所永远没有机会享受的。因为我们已经假设这人对他自己的第一个信心行动的真实性没有完全的把握。本来这个困难的解决方法是在信心里靠着耶稣基督仰望、等候、寻求。可是如果得救只在乎第一个信心的行动,那么人就永远失去了清楚地明白自己已得神称义,已得赦免和平安的机会,所以这样的基督徒永远不能得到别人所享受的信心中的喜乐。
因为就像是婴孩在母亲的腹中第一个可察觉的动作常常是微弱的一样,很多真正的基督徒在仔细地考察了自己的初信经历之后,总也不能有把握,确定这信心的行动是真实的。我说如果称义只在乎第一个信心行动的话,我们就有可能永远担忧,永远不能得享那属神儿女本应享受的完全的平安和喜乐。
但是现在我要给出这个使人称义的初信中包括未来信心行动这教义最直接和显然的证明——这就是与我们的经文有关的亚伯拉罕“被算为义”的例子。我们知道,亚伯拉罕在相信神向他许诺的恩典之约的信心里被算为义,创世记15:6,如加拉太书3:6所说,“这就算为他的义”。罗马书第4章重点强调了这个因信称义的证据和例子。但我要指出亚伯拉罕的这个得称为义的信心行动不是他的第一个信心行动。圣经记载的亚伯拉罕的第一个信心行动是他凭着信心回应神的呼召,离开本族本家那一次,见希伯来书11:8。注意到直接与他被算为义相关的信心行动(创世记15)而是在那初次的信心行动(创世记12)很久之后才做出的。
另外我们知道,使徒保罗在腓立比书第3章告诉我们他自己是如何热切地寻求藉着信心得那在基督里的公义,而这些寻求都是在他的悔改信主之后,腓立比书3:8,9“不但如此,我也将万事当作有损的,因我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我为他已经丢弃万事,看作粪土,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而在接下来的两节经文中,他用了不同的话语表达同一个意思,告诉我们保罗自己如何藉着受苦,与基督同死,使自己也在他的复活上得好处。而“在他的复活上得好处”照着保罗在别处的教导,就是指的称义。因为基督的复活就是基督的被神宣告为义——他为我们的罪被交给人,又为我们的称义从死里复活。使徒在腓立比书第3章的经文告诉我们,他这样在信心里寻求得到基督的公义,好在他复活的好处上有份,就好像他还没有得到,仍在寻求之中一样。
总结地说,称义的要求包括信徒被保守在信心里到底,而这个要求并不因为信徒在初信的行动中就得称义而有所减弱。因为上帝在那个称义中不仅考虑了以前已做出的信心行动,而且考虑了他自己所应许的信心的保守,也就是信徒在未来的信心行动,虽然这些未来的行动人尚未作出,只存在于神的应许之中。
人的救赎和称义中包括信心的保守这件事不但在道理上是显然的,而且是圣经普遍的教导。我在这里只要提两三处经文——希伯来书3:6,“我们若将可夸的盼望和胆量坚持到底,便是他的家了”,以及希伯来书3:14: “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分了。”,希伯来书6:12,“并且不懈怠,总要效法那些凭信心和忍耐承受应许的人”,罗马书11:20,“不错!他们因为不信,所以被折下来;你因为信,所以立得住”
所以,正因为称义和取决于第一个信心行动一样地取决于之后的信心保守,人对自己得救的确据不但来自于确知第一个信心行动的真实性,也更多地来自于对未来的信心保守的真实性的确知。第一个行动和之后的行动的区别似乎仅仅是时间和地点上的偶然的区别,而不是本质性的。
因此使我们称义的是基督徒的真诚的与主同行的行动,是在福音里像小孩子一样的信心和顺服。这件事在圣经中经常被表示为对神儿子那独一救主的信心的保守。信心把我们与基督联合,使我们适合得称义的好处,这信心在人心里不可能只处于一种休眠状态,而是在行动中积极地表达出来。
基督徒的顺服真正被实践出来的时候,就是当它真正是基于福音的,真正是藉着在我们心里的神儿子的灵行出来的时候,总是关注与基督我们的中保。这样的顺服不过是信徒与基督藉着信心的生命联合的表达和见证。
所有基于福音的好行为,都是信心的工作,都是藉着爱做出的。每一个这样的顺服都是一个新的对基督的接纳的行动,使人更紧密地联合在荣耀的救主身上。因此保罗在加拉太书2:20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被教导无论做什么,或说话或做事都是要奉主耶稣基督的名而行,歌罗西书3:17。
另外,上帝在称义中同时考虑初信的行动和未来信心的保守这个教义,可以从罗马书1:17看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以及希伯来书10:38,39,“只是义人必因信得生;他若退后,我心里就不喜欢他。我们却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人。”
因此,就像我们说的信心在称义中被考虑不是因为它自己的美德或优秀之处,而是因为在信心中有对基督的接纳,同样的话也适用于信徒的对主基督的孩童般的顺服上。也就是说,信徒的顺服是作为信心的表达和见证在称义中被考虑的,是作为对基督接纳的行动,而不是因为顺服本身所有的美德和可奖赏性。因此我们说“信徒的顺服被考虑在称义中”与“人是因信称义”丝毫也不矛盾——信徒的顺服在称义中被考虑,丝毫也不意味着人是因律法称义。
因为信心和表现在属灵的生活上与神同行的信心的表达,本身都是一个“工作”或“基督徒的顺服”就表现在基督徒的顺服,但它们使人称义,却不是作为一个工作使人称义的。这与我们这时代的神学家所理解的称义观完全相反——他们认为信心使人称义是因为信心是顺服的行动或表达,而我们认为情形正好相反——顺服被考虑在称义中是因为顺服是信心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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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爱德华兹讲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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