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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对离婚的教导

前言

婚姻在《辞海》的定义是“男女结合成为夫妻”。1  虽然这个社会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的结合,并且普遍的婚姻还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在一些社会群体中,还存在着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其实婚姻的最初是源于圣经,上帝看见男人亚当一人独居不好,就取了亚当的肋骨,创造了女人夏娃,从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参 创2:21-24《新标点和合本》)。“圣经教导我们,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公开的委身,表明对彼此的忠诚,至死不渝”。2  可见一夫一妻的异性结合是上帝的计划与心意,也是婚姻最正确的阐释。

婚姻是世界上最基本及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单位,所以婚姻无论对社会来说,还是对于个人来说都是极具重要性。3  然而当今社会的离婚率却是越来越高了,以中国婚姻为例:根据2017年财经头条报导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2017上半年全中国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0.3%。4  离婚率逐年增高,并非中国如此,纵观全世界,普遍离婚率都在逐年增高。在这种社会风气席卷之下,基督徒的婚姻也受到影响,离婚的问题层出不穷。针对基督徒群体中出现离婚率增多的现象,有人强烈反对基督徒离婚,有些人觉得基督徒容许离婚,之所以会存在这些争议,是有一定原因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不同的人对圣经中有关婚姻的经文阐释不一样,甚至在同一段经文,有人领受到是不可离婚,一些人领受的则是容许离婚。

本文主要讨论的议题是《圣经》对离婚的教导,将列举双方的所持的经文与其诠释,并给予评估,最后给予个人建议。这里主要探讨的是圣经中所定义的婚姻,即一夫一妻的异性结合婚姻,至于其它定义的“婚姻”则不在本文商讨之内。

一、对离婚意见相同之处5

对于基督徒离婚这个议题上,基督徒之间会有不同的见解,不同的意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双方对《圣经》中一些有关婚姻方面的经文诠释不一样。虽然如此,但双方之间却对婚姻有着一些共同的认识,也正是基于这些共同认识,所以对于双方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地方才有可商讨性的地方。若是二者对婚姻与离婚的共同认识都没有,那这二者之间就很难产生争议。这就如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对离婚的意见,因为二者的价值观不一样,甚至基本的共同点都少的可怜,争议点就更加难以产生又如去彼此商讨?更不用说一同回到《圣经》的教导上去讨论离婚这个议题。因此认识基督徒之间对婚姻与离婚的共同认识是很有必要的,这也会有助于本文接下来的对双方之间对离婚的争议会更加全面以及深入的认识。

(一)对婚姻的定义

对于婚姻的定义,基督徒之间都有相同的看法。婚姻在罪还没有进入世界之前,由上帝亲自所设立的。6  它是由一男一女二人结合所组成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盟约。婚姻更是在这地上最伟大、最重要的人际关系,这个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却超越了父母关系,超越了儿女关系,仅次于与上帝的关系。7  婚姻也是夫妻二人之间的彼此委身,因此无论在感情还是性方面都要对彼此忠贞,绝不允许出现不忠。

(二)离婚不合上帝心意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2:16a)在这节经文中,可以清楚看到上帝恨恶休妻的事,休妻不符合上帝的心意。新约中耶稣也有同样的教导:“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太19:8)。“在这边的说明休妻并不是上帝吩咐的,只是许可,这种让步是对世人心刚硬的一种迁就”。8  所以离婚并不符合上帝最初对婚姻的设计,无论离婚的理由多么充足,但都不能符合上帝的心意。

(三)离婚的负面影响

“离婚带来许多破碎家庭,破碎家庭又带来许多社会问题”。9  对于这一点无论是外邦人还是基督徒来说都是承认的,更不用说那些虽然认可离婚的基督徒,他们也同样清楚知道离婚的破坏性以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测的。因为“离婚是离弃了上帝的计划”,10  这肯定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就如人偏离上帝的创造计划,造成罪的结果。所以离婚不仅对离婚的双方,还有双方父母,最重要的还有儿女,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这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都会导致社会问题。

二 太19:3-9有关离婚的争议

圣经中有关离婚的经文教导,既有明确的反对经文,也有明确的支持经文,但也有一些模棱两可的经文。通常基督徒之间会对离婚这个议题产生争议,是因为一些模棱两可的经文,首先来看《马太福音》第十九章这段经文:

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3-9)

从经文中就可以看出法利赛人来请教耶稣有关休妻这个问题,其实是为了要试探耶稣。因为这个有关休妻的问题不仅在现在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在当时也是人人皆知的争议性问题,此时这个法利赛人却要耶稣表明立场。11  这试探在于无论耶稣是承认任何理由都容许离婚,还是只承认通奸才容许离婚,都会陷入犹太党派斗争内,如果耶稣禁止离婚,又会与摩西律法相违背(参 申24:1)。12  更何况在希律安提帕的管辖之下,施洗约翰因为反对希律休妻而被下监,最后还被砍了头(参 太14:1-11)。因此当这个法利赛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来问耶稣,明显就是要试探耶稣。

(一)容许离婚

容许离婚的基督徒对太19:3-9这段经文是如此诠释:虽然耶稣在此教导说夫妻二人连合成为一体,由上帝所配合的,人不能分开。从耶稣所列举的经文,以及耶稣对这节经文的诠释,明显都是在反对离婚。但耶稣在祂与法利赛人对话中也透露出一些信息,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还是容许离婚的。

耶稣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19:9a)”,“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表示一种限定,若没有这条限定,禁令就是绝对的了。” 13 这里所表达的意思是耶稣所说的不可离婚是有限定条件的,限定条件就是婚姻没有出现犯奸淫的情况。反过来说如果婚姻中出现了淫乱缘故,那便可离婚。因为性就像一把双刃剑,上帝把性赐给婚姻,这是对婚姻的祝福,但在婚姻以外的性就会变成咒诅。所以婚姻强调夫妻双方在性方面必须彼此忠贞,性不单能使夫妻二人结合成一体,性又可以破坏这个结合。因此若是夫妻一方在婚姻以外发生性行为,这就是对配偶的不忠,同时也是毁了这个婚姻的约。所以支持容许离婚的基督徒,都会根据这节经文以及这个淫乱带来的后果来作为理由,包括那些相对于比较保守的基督徒——即认为离婚只有一个理由。

支持这种看法的人,同意英文NIV译本对太19:9的翻译: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如果不是因为妻子不贞,就是犯奸淫了。他们提出几个理由支持这种译法。希腊原文所用的字porneia泛指淫行,已婚者或未婚者都包括在这非法的性关系范围之内(徒15:20;罗1:29).在这段落中,它和奸淫一字平行地应用,证明了二者的重叠使用。14

耶稣在这被法利赛人试探的时候,说若是配偶一方发生犯奸淫之事,便可离婚。但在《马太福音》的另一处经文,耶稣也教导夫妻中若是犯了奸淫,便准许离婚。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论离婚时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32)。认为容许离婚的基督徒对此诠释是:“从这个重复的例外,可以看出其他没有例外的段落(在路16:18),也必须按照这个奸淫的例外来解释。”15

(二)不可离婚

针对这段经文中耶稣的回答,部分基督徒认为耶稣教导的是不可离婚,以下是他们对这段经文的诠释。耶稣首先以上帝起初设立婚姻作为回答:“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参 太19:4-5),”耶稣称男女二人的连合是“成为一体”。其重要性在第6节前半句给强调出来:“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太19:6a),”耶稣对创世记2:24作了这种解经式的评语,就是要重申“夫妻一体”的确实性。16  耶稣在讲完祂的解释之后,便讲出祂对离婚的立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b)。”耶稣在这边所使用的语气是不容置疑的,没有丝毫可商量的余地。从耶稣的回答就可知道出耶稣的立场是反对人们离婚的,离婚被耶稣以毋庸置疑的口气给否决掉了。

“再者婚姻中的性不只为了满足人的欲望,而是将两人的身体、灵性都连结在一起,因此男女二人的性连结,所创造出来的是一种不可分开的结合。”17  起初上帝在罪还没进入世界的时候就设立婚姻,使用婚姻将男女配合在一起,但并没有设立离婚,使男女二人分开,可见离婚也不是上帝所要的。离婚是在罪进入世界,人们都在伏在罪的下面,才产生了离婚,由此又可知离婚其实是罪的结果之一。所以说离婚并非属于上帝的,离婚违背了上帝起初设立婚姻的目的,上帝设立婚姻是要男女二人连结成为一体,而不是希望他们离婚分开。就如上帝创造人的目的是让人可以去荣耀上帝,并非是让人去犯罪堕落。

当耶稣反对离婚的时候,法利赛人用摩西的吩咐反驳耶稣:“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太19:7)”耶稣跟法利赛人对这段经文诠释不一样,耶稣的诠释是:“摩西是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太19:8)。”“耶稣更正了法利赛人的说法,告诉他们摩西并非‘吩咐’,而是‘准许’他们休妻。”18  这就表明摩西根本不是主张可以休妻,是因为摩西知道罪人的心是刚硬的、是悖逆的,故此允许他们休妻。但摩西允许他们休妻并非是为了满足他们刚硬的心,而是为了要保护被休的妻子。因为休书是被休妇女的保障,证明她已经离婚,避免被指控犯奸淫,以致于遭受律法制裁,被石头打死。  19具体可以参看申20:20-21这段经文。

耶稣接着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12:9a),”从这节经文的前半部分看耶稣好像并没有反对离婚,只要是因为犯了淫乱的缘故就可以离婚。如此说来就与耶稣刚刚说:“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b),”不是自相矛盾吗?有学者将太19:9这节经文跟可10:11-12、路16:18、林前7:10-11做了平行对比,发现同样是论述有关耶稣休妻的教导,却发现马太有些地方少写了,有些地方添加了,例如马太笔下有“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太19:9a)”,而马可笔下《马可福音》没有记载这节经文。20  对此反对离婚的基督徒学者的研究结果认为:马太在5:32,19:9两处所提出的例外是后来给耶稣的绝对理想加上的一条法规,以适应现实世界的严酷现实。21  事实上在马太当时的犹太社会中普遍接受犯奸淫是容许休妻的,但反对离婚的学者观点就是犯奸淫也不允许离婚,事实上对比旧约的律法,这学者的观念是对的。根据申22:22-24这段经文的教导,犯奸淫处理方式并非是离婚,而是要将奸夫、淫妇二人一并处以死刑,用石头打死。

反对离婚的基督徒根据马太当时所处的犹太背景,对于太19:9这节经文还作出另一种解释:“马太福音经文中(太19:9,5:32)的所谓例外,并非说通奸容许离婚,而是说婚前的淫行可以成为解除婚约的理由(太19:9)。”22  这个解释相对于他们上文的解释,笔者认为会更加好一些。因为这样解释避免了对马太编写《马太福音》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对《马太福音》准确性以及权威性质疑,其实也是对《圣经》权威性的质疑。并且这种解释在《圣经》中也可以找到范例,这例子就是:马利亚怀孕耶稣。当马利亚跟约瑟订婚后还没结婚,马利亚就被圣灵感孕,怀了耶稣。当约瑟得知他未婚妻马利亚怀孕了,误以为马利亚在婚前发生淫乱,就想要私下暗暗的将她休了(参 太1:18-19)。

小  结

太19:3-9讲述了有关离婚的议题,虽然里面存在着一些争议性的经文,但这段经文的教导,对于同意离婚的基督徒来说,他们诠释这段经文,基督徒婚姻中若是在犯奸淫的情况之下是允许离婚的。但对于反对离婚的基督徒来说,这段经文并不是同意离婚,而是反对离婚。

三 林前7:10-16有关离婚的争议

可否离婚这个议题,基督徒之间除了《马太福音》第十九章这一段经文有不同的诠释与争议,他们对《圣经》中还有一段经文在离婚这个议题上有不同的诠释与争议。这段经文就是《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7:10-16)


当时哥林多教会信徒给保罗写信,请教有关婚姻方面的问题,保罗在本章针对他们的所提的问题,进行回复。林前7:10-16这段经文则主要是在教导有关基督徒夫妻可否离婚的议题,但不同立场的基督徒有着不同的诠释。

(一)容许离婚

认为容许离婚的基督徒对这段经文是如此诠释的。保罗为什么会在这重申了耶稣对于已婚基督徒的教导,教导他们不可离婚,就是离婚了也必须重新和好?他们对此的诠释是如此:“可能哥林多信主的妇女很想解除婚姻,以表达她们在基督里新找到的自由,以及专心事奉主的心,”23  但这并不是离婚的理由,因此不可离婚。下文保罗说:“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太7:12a),”保罗在这所要强调的是他接下来所教导的并非说不是主的教导,而是指主在世上没说,现在由他进行说明,其权威性是一样的。24 保罗要针对当有些基督徒还没信主之前就结婚了,因此会存在有一方先信主,另一方却还没信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基督徒的一方该如何去处理婚姻问题。保罗首先还是结合耶稣的教导,教导基督徒要负责任的去持守婚姻,但这是有限定的,有条件的。即不信的配偶愿意与基督徒配偶继续同住,不愿离婚的情况下,作为基督徒就不可离婚,要继续与不信的配偶同住。

在上述这种婚姻中,保罗还有另一个教导:“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5)。意思是:如果基督徒的配偶是不信者,而他又要离去,提出离婚,基督徒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下,只好任凭他离去,不必感到为难。保罗在这是赞同以不信者背弃为离婚的理由,基督徒以后便不再受到婚姻盟誓的束缚。他们的解释是:

无条件的盟誓不应被违背,但婚姻却是彼此之间的盟誓,是一个约。这是一个有条件的约。由于这个关系是相互的,倘若一方不忠或离去,另一方面便无法实践他的誓言。故此,倘若另一方离去,清白的一方便不再受到之间的盟誓所约束。25


保罗同意以不信者背弃为离婚的理由,并且不是在太19:3-9这段经文中所教导的必须建立在犯奸淫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因为林前7:10-16这段经文并没有提到有关犯奸淫之事。因此圣经的教导不单是在犯奸淫的情况下可以容许离婚,就是在不信者背弃的情况下也可以容许离婚。

(二)不可离婚

反对离婚的基督徒他们对林前7:10-16节这段经文的诠释与同意离婚的基督对本段经文的诠释又不一样。首先他们的诠释,保罗在此重申耶稣对离婚的教导,肯定耶稣不可离婚的观念。同时又考虑到有人没听过耶稣的教导,于是特别强调了是“主吩咐”,这也是带出一种权威,目的是要哥林多信徒去遵守这个教导,可见保罗也是反对离婚。

保罗在重申耶稣的教导时,还加上一些自己的注解,妻子不可以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即使离开了,也不可再嫁娶,乃是要重新和好(参 林前7:10-11)。保罗在这里教导比耶稣的教导还更加严格,标准更高。耶稣所讲的是不可休妻,而保罗则是说无论妻子还是丈夫都不可离开自己的配偶。对于已经离开自己配偶的基督徒,保罗的教导是严厉的,要求不可再婚,就是想重新进入婚姻,那也必须与配偶重新和好。

保罗虽然教导说: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林后6:14a)。但保罗也意识到教会中存在一些人是在信主之前就结婚了,此时他们夫妻可能只有一方信主,另一方没有信主。对于这些人群,保罗的对他们的教导:无论是弟兄还是姊妹,若有不信的配偶,但是对方却愿意与你同住,你就不可离弃对方,要与对方继续同住(参林前7:12-13)。保罗对这些信与不信的夫妻,尚且教导他们不可离婚,更何况夫妻都是基督徒呢?所以保罗的教导与耶稣一样,都是反对离婚。

林前7:15这节经文,被支持离婚的基督徒作为依据。但对于反对离婚的基督徒他们的诠释却是这样的:这边要强调的是基督徒能主动离婚,若是对方不信者强烈要求离婚,基督徒是处于被动情况下,只能算对方要离婚,而不是基督徒要离婚。26

小  结

林前7:10-16这段经文在离婚议题上仍存在争议,容许离婚的基督徒他们的诠释保罗的教导不反对离婚,只要在不信者背弃的情况下,就可以离婚。但对于反对离婚的基督徒,保罗的教导是在反对离婚,被动的离婚不算是基督徒同意离婚。

四 评估

容许离婚的基督徒认为婚姻中发生犯奸淫的情况下,无辜、清白的一方是有离婚的权利。在不信者背弃的情况下,基督徒虽然不愿离婚,但为了和睦的缘故,也容许被动离婚。并且他们也一致认可离婚是达不到上帝设立婚姻的理想,离婚是在偏离上帝的设计,离婚也是得罪上帝的一种行为,因此对于他们的这种立场认知笔者认为是对的。犯奸淫确实是对婚姻中盟约带来不可估量的打击,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婚,但却忽略了一点就是要先挽回对方,让对方有机会悔改,并且在上帝面前认罪悔改,从此断绝犯奸淫的罪。同样在背弃情况下,作为基督徒也应当竭力阻止婚姻的破裂,但若是挽回不了,对方坚决要离去,基督徒为了和睦的缘故,才选择让对方离去,而不是出现犯奸淫与背弃就立即选择离婚。他们还有一点的就是对经文中的用词误解,容许因犯奸淫而离婚的基督徒认为这奸淫就是指婚后的出轨,事实上马太用的奸淫一词希腊文是porneia,这个词指的是婚前性交,当马太形容婚后的出轨它是另一个词moikeuo。27

反对离婚的基督徒强调上帝设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终生制的婚姻,因此婚约不应解除,这是值得赞赏的。28  他们认为基督徒的婚姻应当达到上帝设立婚姻的标准,不应该去违背上帝的旨意,所以离婚是就是违背上帝的旨意,离婚也是对上帝旨意的破坏。并且离婚是罪人的产物,并非是上帝所设立的,作为基督徒应该竭力远离这罪的试探。

虽然反对离婚的基督徒他们的立场没有错,可是在解释太5:32,19:9这两节有关犯奸淫而离婚的经文时,笔者认为却是有点强解。例如:他们认为这两节例外经文的例外是马太自己添加的,修改了耶稣的教导,其实在四福音书当中有很多平行经文都存在一些略微不一致的地方,没有完全相同,但这并不会影响到福音书的权威性。例如登山宝训中的八福,太5:3-12所讲都是有福了,路6:20-26却讲了四个福四个祸。另一点是摩西准许离婚确实是为了保护被休的妇人,却忽略了这也是离婚的事实。在林前7:15节这里,不信者要背弃离去,基督徒被动的离婚,其实这同样是离婚事实。所以当他们解释这两节经文时,暗示这种情况对于基督徒并非是离婚,这就有点牵强了。

离婚这个议题属于伦理学范畴,当我们探讨了不同立场对圣经经文诠释之后,还是要真正的运用到现实生活中。首先笔者是认可上帝设立婚姻的目的与计划,离婚不是上帝所设立的,也不是上帝想要的。但是在现今罪恶的世界中,罪人所组成的婚姻,已经被罪所玷污了。太19:9节讲犯奸淫可离婚,虽然指的是婚前性行为,但在这个弯曲悖谬的世代,婚前性行为早已泛滥,甚至婚后出轨的也不胜数。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当基督徒面临配偶婚后出轨又该怎么办,离婚还是不离婚?当家庭中出现家暴,甚至危及性命时,该不该离婚?在面对不信的配偶逼迫自己的信仰时,或者对方执意要离去的时候,该不该离婚?甚至说被对方蒙骗结婚,婚后才发现对方是已婚者,属于重婚,该不该离婚?

以上列举的这些伦理问题在现实当中是确实存在的,笔者对这些伦理实例处理方式建议是:对于过犯的一方,作为基督徒应当要用温柔的心去挽回他,努力维护婚姻的合一,若是对方挽回不了,不愿意悔改的情况下是容许离婚。至于发现对方是重婚,这没有办法挽回,也不需挽回,就容许离婚。为什么笔者容许离婚?从上文中可得知摩西容许离婚不单是因为人们心刚硬,更主要的是要保护被休妇人。因为出轨不仅有可能会感染性病造成配偶身体伤害,另一方面也会让配偶陷入犯奸淫的罪中,重婚也是直接使配偶陷入罪中。而家暴更是直接对配偶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性命的危险。所以基于这个保护配偶的原则,容许离婚是为了保护没有过犯的一方(参申20:20-21)。另一个原则不要将难负的轭放在别人颈项(参 徒15:10)。婚姻中发生上述这些情况,对不愿意悔改,挽回不了对方,容许离婚是为了不勉强没有过犯的一方承担这所不能负的轭。

结论

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上帝设立婚姻使一男一女借着婚姻成为一体,婚姻需要男女彼此忠心委身对方,虽然婚姻不是永恒的,但是婚姻却是一辈子的。所以离婚并不是上帝的心意,也不是上帝所喜悦的,因为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人不能分开。但是这世界已经被罪所玷污,罪人的婚姻也难以逃脱罪的权势,罪人开始扭曲婚姻,做出种种伤害婚姻的行为。离婚虽然是在违背上帝起初设立婚姻的旨意,在有些情况之下却被容许离婚,不过还是要去承担自己的罪。29  但是作为基督徒还是应当竭力去维护婚姻中一夫一妻终生制原则,不可轻易离婚,要努力使婚姻荣耀上帝。

注释: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海出版社,1982),1104。
2 威蒂·谷多(Dr. Wayde I. Goodall),罗莎琳·谷多(Roosalyn R.Goodall)《婚姻与家庭》,电子版,11。
3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李永明译(香港:天道书楼,1996),313。 
4《2017上半年离婚大数据!北上广深离婚率最高》,http://cj.sina.com.cn/article/detail/2160994315/381843,(2018年8月14日引用)。
5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李永明译,318。 
6Rex Jackson,《婚姻与家庭》,蒋灿文译(美国:神召会国际函授学校),13。
7提莫太·凯勒(Timothy Keller)、凯西·凯勒(Kathy·Keller),《婚姻的意义》,杨基译(上海:三联书店,2015),14。
8《丁道尔圣经注释:马太福音》,电子版。
9何沛礼,《失落的伊甸》(香港:宣道,2015),49-50。
10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19。 
11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活出群体、十字架新造的伦理意境》,白陈毓华译(新北:校园书房,2011),470。
12华候活,《天道圣经注释:马太福音》,电子版,145-146。
13《丁道尔圣经注释:马太福音》,电子版。
14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21。 
15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21。 
16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466
17 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466。
18华候活,《马太福音》,146。
19莱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基督教旧约伦理学:建构神学、社会与经济的伦理三角》,黄龙光译(新北:校园书房,2011),409。
20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470。
21《丁道尔圣经注释:马太福音》,电子版。
22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20。 
23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476。
24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电子版。
25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23。 
26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476。
27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27。 
28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24。 
29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330。 

参考书目: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海出版社,1982。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电子版。
何沛礼。《失落的伊甸》。香港:宣道,2015。
华候活。《天道圣经注释:马太福音》。电子版。
海斯(Richard B. Hays)。《基督教新约伦理学:活出群体、十字架新造的伦理意境》。白陈毓华译。新北:校园书房,2011。
贾诗勒(Norman L. Geisler)。《基督教伦理学》。李永明译。香港:天道书楼,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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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基督教旧约伦理学:建构神学、社会与经济的伦理三角》。黄龙光译。新北:校园书房,2011。
提莫太·凯勒(Timothy Keller)、凯西·凯勒(Kathy Keller)。《婚姻的意义》。杨基译。上海:三联,2015。
威蒂·谷多(Dr. Wayde I. Goodall),罗莎琳·谷多(Roosalyn R.Goodall)。《婚姻与家庭》。电子版。
《丁道尔圣经注释:马太福音》。电子版。
网站:《2017上半年离婚大数据!北上广深离婚率最高》。http://cj.sina.com.cn/article/detail/2160994315/381843。2018年8月14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