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独因信称义》
证道经文: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马书4: 5
主题:我们得救惟独是因信基督,而不是靠任何自己的良善。
从这节经文我们观察到以下几点:
1. 在称义之前上帝视人为有罪的和不敬虔的。这可以从经文“称罪人为义”看出。“称罪人为义”这个短语至少要被理解成,神在称人为义的行动中,没有把任何在即将接受称义的人里面的品性视为善良或有任何价值;而是在这行动的前一刻,神看他为不虔敬的被造物(有罪的人),以致于得以称义之人里面的良善不是他被称义的根据或前提条件。
当经文这样讲到神称“罪人”为义的时候,如果我们仍然假设我们心中的敬虔被作为某种善德而成为被神称义的根据,这是十分悖理的,因为这就好像在说,基督使某个瞎眼的人得看见之前,那瞎子原有的视力是基督怜悯之举的前提一样;或者好像我们偏要说,一个穷人接受他人的馈赠而成为富足之前,这穷人原有的财富是那馈赠之所以给予他的原因。
2. 这节中“不做工的”所指的似乎并不仅仅是没有遵行摩西律法中有关敬拜的律例。因为,“不做工的”和“罪人”在这里显然是修辞上的同义反复,这可以从此处语义的关联上看出来。因为这两个词如果不是同义反复,经文就不应该用“不敬畏神的人”,或“罪人”一词来指那些“未做工而得称为义的人”。进一步讲,这里的上下文也不允许有其它的解释,而只能被认为是说,神在他福音的恩惠里,在称义一事上没有把任何属于我们自己的敬虔放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这节经文的前一节是这样说的,“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这明显是在说福音的恩典恰在于这恩典是在工作以外给予的赏赐。与此节经文意思相连的我们的经文紧接着说,福音的恩典恰在于人以罪人的身份被称义。因而很显然的,那“不做工的”和这里的“罪人”是同一个称义的对象。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称义这件事上被排除在神的考虑因素以外的,不但是人对摩西律法中礼仪部分的遵守,也包括人在一切道德律上的遵守或敬虔上的善行。
3. 这节经文所显明的另一件事,就是这里所说的信,即我们藉着它得以称为义的信,不是指的人在行为上的顺服或公义。因为这一个“信”在这里被描述成是“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信靠神是那“称我们为义的神”,特别是信靠神是那称我们这些“罪人”或“律法的触犯者”为义的神,与“顺服神”,即尊敬他为律法的颁布者,服从他,这两者显然不是一回事。
4. 这节经文所表示的再一件事就是接受称义的对象全然不具有自身的公义。这一点由下面这个表述显示出来,“这(他的信)就‘算为’,(或者说就被当成是)他的义”——使徒在上下文中这样选择他的用词,明明地指出,神在他的主权和恩慈中,愿意以这样的方式对待没有公义的罪人,就好像他是有公义的一样。此节前面的经文明显着重叙述这一点。在此节的前二节的经文中,使徒用旧经经文论到亚伯拉罕时使用“当成”或“算成”一词来引证他的关于神的恩典是白白地赐给的论点。
他以这样的用词显示了神在对待亚伯拉罕的事上显出他的恩典,就是在与亚伯拉罕交往和处置的结果上,把一些本身不是公义的事情“看成”了是公义本身;而在紧接的下一节里,“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原文中的“算”在其它经文里被译为“被当做”或“被算为”。可以认为使徒的意思是说,“做工的人”不需要依靠恩典来被“算做”或“当成”是公义的,进而得享公义的报酬,因为如果他确实“做了工”,他就拥有了在本质上就为公义,就配得工价的东西。
这一点在罗马书4:6更进一步显明,“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这里的“在行为以外蒙算为义”,除了指蒙算为义的人不拥有自己的义,还能有其它的理解吗?第7,8节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所引大卫的话怎么能支持印证使徒所说的神有赦免之恩,即怎么能证明被神“蒙算为义”是在“行为”以外,除非恰恰是因为“算为”一词被使用了,而且蒙算的对象是“罪人”,因而本身不具备道德上的公义?注意大卫并没有说他是在行摩西律法中的规定礼仪敬拜的那一部分律法以外“被赦免其过”;他的话里既没有暗示,也没有提到摩西律法中的敬拜律。
根据以上对我们所引用的经文的分析,我现在要给出本文所要论述的教义:
教义:
“我们得蒙称义是唯独藉着信基督,而不是藉着任何属于我们自己的美德或良善。”
这样的一个教义,我想很多人会立即群起而攻之,认为这是荒诞不经,显露出提议者的无知,且矛盾百出,但我请各位先容我把话讲完,再做决定。
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此一教义:
I.解释它的意思,既这个教义应该怎么被理解。
II.进而给出其真实性的证据。
III.论述“福音意义上的顺服”与这一教义的关系。
IV.回答一些反对意见。
V.指出教义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让我首先解释教义的意思,即我在什么意义上下如此断言。我要尝试通过对下面二个问题的回答,向你证明它的真实性:1.什么是“被称为义”?2.当我们这样断定:“(称义)是唯独藉着基督,而不是因由我们自己的任何美德或良善时,我们究竟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要来说明什么是“称义”;换言之,我认为的圣经所说的“被称为义”是什么意思?我们称一个人是被称为义的,就是当神认可了他是脱离了罪的责任及当受的惩罚,并认可了他是拥有可算为他的当得永生奖赏的公义。我们认定“称义”一词具有这样的意思,即我们理解它为:神作为审判者,承认一个人是同时具备否定形式的公义和肯定形式的公义;因而在称义中神不但视他为免除了应该面对的负面的惩罚,而且视他为如此正直和公义,以至配得正面的奖赏。这样的理解不但最符合称义一词的字源学含义的和词语的自然含义,而且可以清楚地被证明这也正是此词在经文中的含义。
有人以为圣经中称义一词仅仅意味着罪的免除。这样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没有人会否认,我们的或被称义,或被定罪,都是就着神所颁布给我们遵守的律法而言的。那么一个在律法以下的人被称为义,除了意味着这个人在此律法的审查之下能够站立的住,还能有什么别的意思吗?在任一情形下被判为义,就是等同于认可此人用此标准来衡量时为合格,立得住。但是无疑地,以任一标准判定一个人是否为满意,或者以神的律法这一个特定标准来判别一个人是否为满意,所要求他满足的一定不可能仅仅是没有罪责而言。因为不论此一律法被理解为新的也好,旧的也好,它的内容无疑地一定包涵了某些在正面,肯定的意义上命令人去做的事情。
如果称义仅仅是罪的赦免,我们就无法被这个律法,或说被按着这个律法审断我们的那一位宣告为比我们的第一位担保,即亚当,在被造之初更为有义,因为我们知道,在亚当被创造获得存在的第一时刻,他还没有机会成就对律法的顺服,也没有经历任何这样的试验看他是否能顺服律法。这时的亚当虽然没有犯下罪,但也没有完成公义。设想亚当真的完美地守住了律法,他自然就被称为义,并且自然他的完成顺服之后的被称为义,所包涵的意思显然不仅仅是否定意义上没有罪的,他还理当得到正面的肯定,即被判定为守住了律法要求的公义,因而配领受公义的奖赏。
按着同样的道理,我们的第二位担保,即基督(在他的称义里,一切以他为担保的人,都实质地被称义了),他的称义也不是在他完成天父交给他的一切工作,并在一切的试炼中守住了天父的命令之前,而是在完成了工作,守住了命令之后,借着随这一切之后的复活被称为义的。当他按着肉体说被治死,按着灵性说被复活以后(彼得前书3:18),那位曾在肉身显现的就被圣灵称义。(提前3:16)
但是神藉着使基督从死里复活而称他为义,并不是仅仅解脱了他的罪的羞辱并为人因罪而受的苦难和降卑,而且还让他进入了永恒不朽的生命,并按着他所成就的奖赏使他升高。我们又知道,信他的人的被称为义不是别的,正是信徒之被允许进入与这位已被称义,且做教会的头的人的联合。
因为,正如基督受罪的刑罚,不是以私人的身份,而是以我们的担保人的身份,这样他在受苦之后从死里复活、得称义,也不是以私人的身份,而是以一切信他之人的担保和代表的身份。所以他的复活不但是为了他自己的称义,也是为了我们的称义,正如使徒在罗马书4:25所说的,“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那位使徒在罗马书8:34节说的也是这件事情,“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
进一步地,信徒之称义意味着不仅仅是罪的赦免和应受愤怒的移去,而且包括被允许得到公义的赏赐这一件事在经文中有更直接的教训。特别地,在罗马书5:1, 2使徒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作为得称为义的果效提及。“我们即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我们又藉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所以罪的免除和与属神的人同得基业被认为是一起因信基督而得到的。使徒行传26:18,“我差你到他们那里去,要叫他们的眼睛得开,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旦权下归向神,又因信我,得蒙赦免,和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基督在约翰福音5:24所说的“出死入生”作为信心的果子,与定罪相反,也是无疑地包涵这二层意思,“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
现在我要继续到第二点,即要指出我们在什么确切的意义做此宣称,即人称义是惟因信心而非任何我们自己的良善。
这个问题又可以从两方面解答,即:
1.为什么是“因信心”
2.为什么是“唯独因信心,而非我们的良善”。
1.为什么称义是“因信心”?
在这里最大的困难是辨明“因”这一介词在此处的内涵和真意,换句话说,圣经讲到因信称义时所要表达的信心在称义一事上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这里请允许我表达我的拙见。就我看来很显然的是,虽然信心超过任何其它事情,可以被看做称义的“条件”,但是仅仅说信心是称义的“条件”,并没有把“因”信称义一事解释得清楚明了,因为“条件”一词无论在一般用法上还是使用在神学讨论中,都有点语焉不详。
在一种意义上,基督自己做成了我们称义得救的条件;在另一种意义上,信是称义的条件,而在别一样意义上,其它的品质和行为也是得救与称义的条件。我们常用的这类表述,例如得救的“条件”,或称义得救的“要求”,或救赎之约的“要求”,似乎伴随着很大的模糊不清。我相信不同的人对它们的理解也不同。(可惜除此以外,我们的语言也无更佳的表达。)
不仅如此,如果按着一般性的使用上对“条件”一词的词义上的理解,信心并不能说是称义唯一的“条件”。因为“条件”一词最多的是用在假设性陈述中的假设条件部分,是与结果相对应的,特别是当这样的条件性陈述成立或不成立,取决于条件的存在或不存在时。如果它的存在使一件事情成立,而它的不存在使这件事情不成立,我们就称它是这件事情的“条件”或“前提”。
但在这个意义上,信心并不是得救或称义的唯一“条件”。圣经在很多地方提到很多事情(它们伴随着信心或从信心而出的),这些事情被说成是如果有它们,就有称义,如果没有它们,就没有称义。例如对神的爱,对弟兄的爱,原谅人的过犯等等很多其它好品性或好行为。还有很多在信心以外的事情,圣经也直接地摆在我们面前,是要我们为了得到永生而努力寻求的,即明告我们,如果我们做到这些事或得到这些品行,我们就有永生,如果我们没有做到或得到这些东西,我们必然灭亡。
因此,如果照着这样的意思理解“条件”这个词,而说“信心是称义的唯一条件”,我不认为这精确地表述了经文中所说的“因”信称义的“因”这字在此处的含义。说我们“因”某一件事称义,与说某一件事情普遍地、必要地、不可分割地与称义相伴,含义是不同的。有很多事情与称义的关系正属于后者,而我们却不说,我们是“因”这些事称义。圣灵使用“因信称义”这一词句所要表达的信心在称义一事上的作用,并不是指着它们之间的一般性的,即别的好品德也分享的与称义之间的无可分割的联系,而是指的信心在称义得以实现一事上所起的某种特殊的作用。
有些人因为也意识到这一点,提议说这种特殊的影响或依赖可以描述为“信心是称义的工具”。但这样的说法被那些否认因信称义的人曲解,嘲讽我们,说我们教导信心是神手里的工具,是他借以运作和实现他的工作,即认同信徒、或称信徒为义。但实际上他们的本意,其实是想说信心是我们用来接受称义的工具,不是神用来称信徒为义的工具——既不是称义的一方在称义的行动中使用的工具,而是被称义的一方接受称义的工具。
但毋庸讳言地是这样的提法是有一些朦胧难解。把信心称为我们接受或得到称义的工具这样的提法确实有一些不妥,因为持这样解释的人,其实和我们一起,正确地把信心理解成就是这个“接受”或“得到”本身。既是这样,怎么信心又是“接受”或“得到”的工具呢?在一个行动,和完成这个行动所使用的工具之间肯定是有区别的。另外,按这些人和我们自己对信心的描述,基督我们的中保(我们是借着他和他所成就的公义得称义的),是这个接受行动更直接的对象,而得称义只是一个间接的好处。因此,如果要说信心是一个工具的话,与其说信心是我们接受称义的工具,不如说是我们接受基督的工具。
但是容我谦卑地建议,我们这样分析“因信称义”的“因”所含的意思,即信心在我们得称义一事上的影响,或称义对信心的倚靠,已经愈走愈远了,恰好错过了这句话所指出的最明显的一点,即:因为有了这样一位已经为人能被称义负上代价的中保,所以对这位中保的信心就在神的眼里,被看成是一个恰当、适合的依据,使得信徒,而不是别的人,应该得到这个救赎所带来的好处。
神看把这个已经购得的益处,加给一些人比加给另一些人更为合宜,因为他们在神看来有不同的身份。这个使得救的益处适于被给予的身份,正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使我们得称为义的那件事。
假如基督没有来到世上,并为我们死,因而付上了使我们称义的足价,没有任何一种在我们里面的身份或品性(包括“信”——如果这是可能的话)让我们显得是应该被称义的。但实际的情况是,基督实在地用他的血为那不配之极的被造之物付上了得以称义的代价,因而有可能在某些人里面具有某些品性或资格——这些品性或资格,或因着它们与中保及他的成就的关系,或因着其它什么原因,令这些人在这一已购得的好处上得益一事,在神的眼里,可被看成是合适的和无不妥的;相反地,不具备这些品性或资格,就被神看成是不适合和不应该参与和受益于这一已购得的好处。
神的智慧彰显在他的旨意的恰当与美好上,且凡是在这意旨中要成就的事都是彼此和谐的。因此神按着他所启示的旨意称信的人为义,正是因为在信这件事里,在他看来有某些成份,使得他认为把公义赐给这样的人是适当的,不管这是由于信心作为认识并接受这位公义的赎买者的工具也罢,或者这信就是接受本身也罢,或者出于其它的原因,信的人就被神认可为接受赦罪、获得永生的合适对象。
因此,我们所说的“因信称义”除了理解为这个信使我们被认可,被看成是适合于接受基督的好处,还能有其它意思吗?
这样的理解,与称“信心是称义的条件”之说,不是同一个意思。虽然条件之说也含着信心和称义之间不可分离的联系的意思,但是就像我们前面说的,除了信心以外还有很多其它事情,也和称义有这样不可分割的关联。但是除了信心以外,没有任何其它事情使得我们被看成是适合于被赐予称义的地位。这一点正是我在下面的讨论中要讲到的。
2. 为何说(称义)是“惟藉信心,而非任何我们自己的美德或良善”?
这样的说法似乎面临着二个困难,即:为什么说称义是惟藉信心,而非任何我们自己的美德或良善,而我们同时明明知道信心本身就是一种美德,一种良善,并且不是一般的良善,而是一种非常优秀美好的品质,是基督徒内在的品质的一个主要部分。
如果我们说信心,作为我们内在的良善德行,而使我们适合于接受基督所成就的好处,这样的说法与那些声称人称义是因为有适合的德行的人有什么真正区别吗?进一步,我们要问,如果我们这一部分的基督徒的圣洁品质(即信心),使我们在神眼里适合于享受基督的益处,那么为什么其它部分的圣洁品质或对神的顺服,同样的优秀美好,同样的有基督的形象在其中,同样的在神的眼中看为可爱,却不能像信心一样具有那种使我们适合于承受基督的好处的作用呢?对此我回答如下:
当我们讲到我们不是靠自己的公义或良善称义,我们是在说不是基于这些品质或行为本身内在的价值,使神不得不判定基督的好处非此人莫属。信心在神眼里被看成是这样一件事情,使得拥有它的人领受基督的益处是一件适宜的事,这绝对不是在任何意义上因为信心本身的道德价值,而纯粹是因为信心使我们与成就这些恩惠的那一位产生关联,即信心使我们联合到那位中保身上(我们正是在他里面得称义的)。
为了更清楚看见这件事,我要特别指出以下几点。
(1.)我们确定地知道,基督的百姓和他之间存在着某一种“联合”或说“关系”。这样的“联合”在圣经中经常用这一类的字句来表示,如“他们在基督里”,他们是“基督的肢体”,即他们联合在基督之上就像身体联合在头上,或如枝子联合在树上,或如妻子借着婚姻与丈夫联合等。
我现在不是要讨论此一联合是怎样的一种联合,我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也不需要进入关于这联合的性质的讨论。如果有人因为联合这个字模糊无法定义而厌恶使用这个词,那么使用“关系”这个词同样适合目前这个讨论。我眼下不想对这个联合说任何更多的事情,除了所有人都轻易同意的这一点,就是在基督和真基督徒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基督和其他人之间不存在的,也就是圣经中用不同的比喻所描述的,如他们在基督里,他们是基督的肢体等等。
(2.)基督徒的这种和基督之间的联合或关系,就是圣经中所说的基督徒在基督里(我暂且不论它的具体内容),我说,这正是他们在基督的好处上有份的基础。从理性上说,这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就着圣经的依据说,这一点也是再明显不过的,约翰一书5:12“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哥林多前书1:30“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首先我们必须在他里面,然后他才成为我们的公义,或使我们称义。以弗所书1:6“我们在爱子里得蒙接纳”,就是说,我们得在他里面是我们被接纳的理由。
圣经中讲到联合所用的比喻也是这个意思,就是圣灵认为人和基督的联合可以适当的比喻为肢体与头的联合,或枝子与树根的联合,或妻子与丈夫的联合。身上的肢体与头的联合是身体支取头的生命的基础。枝子与树根的联合正是枝子参与分享从树根而来的养分和生命的基础。正是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决定了她在他的产业上有份;因为夫妻两人在某些法律意义上被看成是一体。同样的,在基督和真的基督徒之间有一种法律上的联合,以至于其中的一位在一些方面所赢得的,所享受的权利,就被那全地的最高仲裁者看成是另一位也得以分享的权利。
(3.)因此,正是信心,成为任何一个人在神的眼里被看成是有资格享受基督因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而成就的公义,也就是说信心正是在人这一方面,在他里面,导致他和基督之间联合的那件事。照着我们前面所观察到的,正是一个人,用圣经的话说,“在基督里”这件事,构成了他得以享受基督在律法上所成就的公义,以及享受一切这种公义和美德在律法面前所确保的权利和益处。
原因很简单:我们很容易地看见,基督的公义和伴随的好处之所以属于我们,是因为基督(请允许我这样说)先属于我们,或者说我们先联合在他里面。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很容易地看出,从人这一方面讲,他里面的构成他的灵魂与基督之间的联合的那一件事(即信心),就是在上帝看来他适合享受基督的工作所得到的公义和益处的原因。
上帝以这样的考虑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得到基督的公义和好处是合乎情理的。这样的考虑,与因为这种资格本身的价值和可奖赏性而决定人得基督的好处,是截然不同的。
没有人会否认在基督和他的真门徒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别的关系,以至于圣经在某些意义上把他们看为一。同样的,我想也没有人会否认在一个真的基督徒进入这个关系或联合中,存在一些他主动所做的,使他与基督联合的行动——讲到这里我终于可以指出,这个在基督徒一方的,使他与基督联合或产生关系的行动,就是——信心!
我此时不想定义什么是使人称义的信心,或精确地确定使人称义的信心包括哪些内容。而只要为了我们目前讨论的需要说明这一点,既信心就是那一件事,藉着它原来与基督分离和为敌的一个灵魂,把自己联合到基督上。或者说藉着它灵魂结束了与基督之间的敌对状态,而进入了与基督之间的联合。或者用圣经中的字句,信心就是灵魂藉以来到基督面前,接受他的那一个行动。
我们可以用以下圣经对信心的描述来证明我们所讲的这一点,约翰福音6:35-39,“耶稣说:我就是生命的粮,到我这里来的,必定不饿;信我的,永远不渴。只是我对你们说过,你们已经看见我,还是不信。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因为我从天上降下来,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来者的意思行。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6:40,“因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翰福音5:38-40,“你们并没有他的道存在心里,因为他所差来的,你们不信。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 然而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43, 44,“我奉我父的名来,你们并不接待我;若有别人奉自己的名来,你们倒要接待他。你们互相受荣耀,却不求从独一之神来的荣耀,怎能信我呢?”,约翰福音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都是隐晦的说法。可能以前的人习惯于这些比喻性的说法,因此对他们来说容易理解,但现在的人很难懂这些比喻。我承认这些“接待基督”和“到基督那里来”等都是比喻性的说法。但就算它们是比喻,至少在这些比喻中有一点是显然的,就是信心就是那一件事,使得原来与基督远远分离的人,也就是没有与他联合或是具有子民的关系的人,不再与基督远远地分离,而是挨近他,进入与他联合的关系。如果连这一点都否认的话,那么圣经的这些比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上帝并没有作为对信心的奖赏赐给那些信的人与基督联合,或者让他们在基督的好处上有份,而只是因为信心正是信徒这一方把他们的灵魂主动与基督联合在一起的那行动本身。在上帝看来,若是在两个有自主意志和理性的人之间存在那种联合,使得在某种意义上这两个人可以被看成是一体,那么这有自主意志的双方应该有主动自愿的互相接纳。上帝要求人与基督联合成为他子民的时候拥有信心,这是把人看成是有理性的被造,有能力选择和行动。
因此只有那些自己愿意与基督联合的人才被上帝在律法上看为是他们与基督合二为一。正是因为基督和他的子民实际存在着这样的联合,他们才能在法律上被看成是一体。正是因为在双方的里面和彼此之间实际存在着将他们联合在一起的事,所以律法的审判者才有理由认为在律法面前把他们认为是一体是恰当的。
而如果从信徒这一方来说,他里面有任何行动或资格,是参与这种联合而使得律法的审判者因这个原因把他们和基督作为一体来看待,那么我们不必奇怪,这一个行动或资格,使得律法的审判者能够把这联合关系中的一方对律法的成全和由此赢得的奖赏和美德,看成是这联合关系中的另一方所应该得到的公义和美德,就好像这公义和美德就是他们自己满足律法而成就的一样。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信心使人称义。或者说,信心使人在基督对律法的成全和由此而得的美德上有份、有权力享受这些好处。或者说,信心使得信徒和基督在律法的最高审判者眼里被看做是一位,因而信徒由此被接纳。
我们之所以说信心使我们得永生,是因为藉着这个联合的信心,我们“拥有”了神的儿子,而生命是在神的儿子里面的,约翰一书5:12,“人有神儿子的就有生命”。那里似乎很明显地转述使徒约翰自己在福音书所记录的基督的话,约翰福音3:36,“有神儿子的,就有生命,那信神儿子的就有生命,不信神儿子的就没有生命”。
在圣经中无论什么时候说到信心,就是灵魂的接受或来到耶稣那里的时候,总是同时提到,正是对基督的这个接受,或来到他那里,或与他联合这件事,是他们在他的好处上有份的基础。“凡接待他的人”,“他就给他们权柄”做神的儿女。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使你们得生命”,是因为你们不属于我。
请注意以下这两件事是有天壤之别的,就是上帝允许那信的人享受基督对律法的成全所成就的美德,作为对他的信心的奖赏,可以被看成是上帝对信心这一优良品质做出的肯定、接纳的见证,与另一件事,就是上帝认为信的人适于在基督的好处上有份,因为信心使他们与基督如此的联合,以至于在律法的审判者眼里他们可以被当成是一体——这两件事的意思是截然不同的。
虽然基于信徒的信心,信徒在神眼里被看成是在基督里,并得基督的好处,是合适的和相宜的,就如同前面已经解释的。但是,这种信心适合得基督的好处的原因,绝不是基于信心和得基督的好处之间的道义上的相宜性,或信心本身所固有的某种可奖赏性。
一般的说来,我们说某种情形是相宜的,是基于这样两个原因之一,我不知道是否有现成的名称区分它们,所以在这里仅称其中一种相宜性为“道德性的相宜性”,另一种相宜性为“自然性的相宜性”。
一个人因着“道德的相宜性”而被神给予某种状态,就是当他的道德上固有的优秀品质或超越价值要求此人该得奖赏,或者说他的蒙福,不过是上帝应该做出的对他道德上的超越价值,或他的行为或资格上的可爱性所给予的应有见证。
而一个人因为“自然的相宜性”,而被神赋予某种身份或待遇,仅仅是因为他的应该得到这种身份或待遇,与他所具有的这种资格之间存在着一个自然的和谐:不是因为这种资格本身是可喜爱的或不可喜爱的,而只是因为考虑到此人身上的这种资格应该使他得到这种身份或待遇,即这种资格和他得此待遇两者之间具有和谐性,或者说把它们放在一起,是一个在合理的,自然的安排。
正是因为这后一种相宜性,即自然的相宜性,才是神如此安排信徒的原因,就是在他眼里,他认为把那些在心中使自己与救主基督联合在一起的人,在法律上看成他们真的是与救主联合在一起,因此得享在他里面的好处,是相宜的。神的这种安排不是出于信心的在道德上适合得奖赏的考虑,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信心在道德上的超越价值,或信心和在基督里得好处这一无比荣耀的祝福之间存在着道德的相宜性。
神基于信心的原因,把基督和他的好处赐给一个人,是出于自然的和谐性的考虑,就是认为灵魂与基督如此联合这一件事,与这个灵魂在基督里得好处这一件事之间具有自然的和谐性。
这与如果上帝做出同样的安排,但理由却是基于信心在道德上适合得奖赏的考虑有天壤之别。因为,在前一种安排里,神使信心得到基督,和基督里的好处的奖赏,仅仅是出于神在他永恒智慧里认为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而在后一种安排里,如果神因为信心本身的道德上的可奖赏性而使信的人得基督的好处,就是神安排这件事是基于对信心本身的可爱性的肯定了。
在我们被看成是在基督里之前,神绝不适合把基督的美德看成是我们的美德,也绝不适合把他的好处延伸到我们。而神把我们看成是在基督里,只可能是在我们的心里和灵里有一个真正的,主动的与他联合的实际情况的发生之后。
因为上帝是按他的智慧行事的。在他的智慧里,他喜爱事情的安排是有序的,合理的,而不是混乱的,无理的。他喜爱凡事照着它们的本性,或被联系在一起,或彼此分离。他这样照着事物的本性安排运筹是实际显示出他是一个喜爱秩序的,有智慧的主宰。他因信心和得基督好处之间的自然的和谐将两者安排在一起,就是因为他喜爱万物有序,凡事安排得合理。
而如果他使人得基督的好处是出于对信心本身道德上的优越性和可奖赏性,那么这就表示他使信心得基督的好处就是因为他对信心本身的喜爱:这一种做法是上帝表示出对信心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看为美,而另一种做法是上帝表示出他认为把将信徒和基督联合在一起的信心,与如此与基督联合的人得基督的好处这两件事放在一起,是合理而有序的。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道德的相宜性一定包含了自然的相宜性,因为一个人如果按照道德的相宜性该被给予某种状态,那么自然的,他得这种状态就是相宜的。但相反却不一定成立,既自然的相宜性按照这里所描述的,不是必然包涵道德的相宜性。
因此当我们听到神学家们说,信心不是作为一个工作,或是作为一个公义使人称义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作为我们道义上的美德或卓越品质的一部分使我们称义的,我们现在就可以很清楚地明白他们的意思。换一种说法,信心使人称义不是在工作之约的框架下使人称义。
因为在工作之约的框架之下,人得上帝奖赏永生是基于上帝对他的工作的赞许的见证,是基于他的肯定和喜悦人所做出的顺服的优秀品质。毫无疑问,当使徒保罗极力强调,我们不是因工作称义,也就是说我们不是因为包括信心的任何品质作为工作,出于对它们本身的道德的价值优越性而被接受时,他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现在只提一件事,就是使徒保罗在讲到我们不是因工作称义的时候,时常提到这样的安排使人不能自夸,见以弗所书2:9,罗马书3:27,4:2。现在请问,除了善行或工作本身是好的,是有价值的的这一点,还有什么原因善行让人自夸?人所夸口的不就是因为他们拥有某些道德上美善和超越的事情或品质吗?人在一件事上能得以自夸不就是因为这件事本身的道德上的优良品质吗?
有了以上这些说明,我们现在可以知道在什么意义上我们称信心是称义和得救的唯一条件了,即——虽然信心不是那称义的唯一的前提条件,但是信心以一种特有的方式成为称义的条件。这种特有的方式是任何其它的与称义伴随的条件所没有的,因为信心包括了信徒与作为救主的基督联合在一起的行动。这种主动的灵魂的与基督联合的行动,圣经中称作“到基督那里来”,或者是“接待他”,就是圣经所讲的信心。
其它的品质或许其道德价值不亚于信心,但那些恩典或美德在本性上没有这种把基督作为中保与信徒联合的作用,它们只是构成称义恩典的一部分,使信徒在性情上与使人称义的恩典相称而已。
以上我解释了福音的教义,既我们是唯独因信称义,而不靠我们自己的任何美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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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爱德华兹讲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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