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本分很关键,
莫贪非分之财,莫做非法之事。
守不住节的,最好远离会计财经类职业。
免得“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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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税务部门税务普查,要调取临沂某商贸公司的部分会计资料,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思拒绝调取账簿资料,并阻止工作人员带走将会计资料。后又意图转移会计资料,却被税务机关发现,法人代表李思当即烧毁10余箱会计资料和数台财务电脑。
次日,为了转移了库房中的部分会计凭证,李思授意会计王玉带领员工整理部分会计资料并处理,最终会计资料去向不明。随后财务王玉被缉拿归案,会计王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最终判定,会计王玉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以罚款3万,判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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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总是“挣着养家的钱,担着坐牢的责”,虽然廉洁自律道路上布满荆棘,但也需要严于律己!坚决不违法!
五项严禁事宜,会计人要牢记:
1.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化过妆的财务报告,你是否上黑名单,得看运气!)
2.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制作假财务会计报告;
3.严禁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或许只是行政处罚,隐藏销毁会计凭证就犯罪!)
4.严禁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作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大佬账不是你记的,指示别人也犯罪)
5.严禁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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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莫伸手,职业才长久!祝愿天下会计人财会之路都能圆满而终!
关于“会计人销毁会计资料/凭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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